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聲再-12-20250120-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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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 再審相對人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鼎立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民事 庭所為第二審確定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42號)聲請再審。經查 :本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000年0月0日 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及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