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聲再-16-20250221-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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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救字第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