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聲再-17-20250220-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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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7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