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4-聲再-2-20250102-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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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楊嵎琇等2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1日113年度補字第1703號裁定,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該裁判 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具狀對同年11月11日本 院113年度補字第170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7頁)。惟系爭裁定係於同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5頁),於其具狀聲請再審時,系爭裁定尚未確定,揆之上開說明,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從而,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