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聲再-24-20250331-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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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4號 再審聲請人 黃群群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楊欣枬、陳寶光、許文棋、游美 倫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74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 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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