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聲再-5-2025020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及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