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聲再-8-2025010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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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 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號民事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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