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聲-13-2025033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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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號 異 議 人 李東凱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黃凱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113年度簡上字 第2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本院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4項規定: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法院准許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之裁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於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得聲明異議之規定。 二、經查:異議人前因與相對人黃凱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准予其聲請在案(下稱系爭裁定),揆諸首開說明,系爭裁定依法不得抗告。又本院所為上開裁定,亦非法律規定准許提出異議之情形,從而,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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