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4-聲-20-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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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郭志昶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 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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