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聲-29-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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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羅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陳大欉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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