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聲-3-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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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綜茂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茂淇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抗字第83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於 民國113年11月21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在法庭上表示 之意見並未記入訊問筆錄,故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抗字第83號選派檢查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113年11月21日下午2時20分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係在本件113年11月21日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113年11月21日訊問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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