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聲-33-202503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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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乙○○ 丙○○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 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 條、第1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 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66,49 3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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