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不服書記官所為處分)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聲-36-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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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號 異 議 人 曾炳坤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張意岭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異議人對於 本院書記官民國114年1月6日110年度重訴字第322號書記官處分 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 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另本件民事異議狀之相對人僅記載張意 岭,與前開處分書當事人欄記載不符,異議人應併為補正或說明 原因,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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