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聲-4-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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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清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顏照枝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113年度簡上字 第6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確認界址事件民國113年 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分別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活動狀況、筆錄記載之真意尚需確認,爰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確認界址事件之 當事人,亦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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