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聲-42-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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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向彩娥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 上字第6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伊自身法律權益之需要,爰依法聲請 准予交付鈞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5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未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之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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