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聲-66-202503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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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號 異 議 人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6號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須符合得提出異議之例外規定,異議始為合法,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至第4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異議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6號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提出異議,而該補費裁定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亦無從依同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86條第2項但書規定提出異議,從而,本件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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