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V-114-聲-77-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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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賴素梅 代 理 人 謝享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逢青間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1 4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原審證人王聖涵於民國113年8 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述內容,確認其證言是否有缺漏,及證人之真意,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依其主張係為釐清原審即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14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證人王聖涵於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證述內容,堪認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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