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聲-84-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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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號 異 議 人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113年度再小抗字第2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 ,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84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人聲明理由略以:裁定書隱匿,於法不合應廢棄。抗告 再審審理法官違法無審判權,應依法迴避。不同期日卻同期裁定不符人性常理等語(見本院卷第3項)。 三、經查,異議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113年度再小 抗字第2號駁回抗告之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議,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之處,且異議人亦未具體指摘原告裁定有何違誤之處,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