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衛-2-20250203-1
字號
衛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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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2號 聲 請 人 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爰 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