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衛-2-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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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2號 聲 請 人 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爰 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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