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4-衛-2-202503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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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2號 聲 請 人 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5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然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期間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已逾期未為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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