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補-100-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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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林廖桂婷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隆發、董素丹、陳秩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陳隆發、董素丹、陳秩瑋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65萬元、220萬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5萬元(計算式:250萬元+65萬元+220 萬元=5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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