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4-補-101-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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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大丰開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志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337,4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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