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補-103-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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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吳碧燕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昀儒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由本院家事庭移 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9,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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