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4-補-104-202501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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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謝瑪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 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1萬65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10日已可確定之孳息及 違約金如附表。茲依附表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697萬487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萬0102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9602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91萬6545元 1 利息 175萬3758元 85年8月30日 113年12月10日 (28+103/365) 10% 496萬0012元 2 違約金 175萬3758元 85年8月30日 86年2月28日 (183/365) 0.1% 879元 3 違約金 175萬3758元 86年3月1日 113年12月10日 (27+285/365) 0.2% 9萬7442元 小計 505萬8333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97萬48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