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補-109-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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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朱偉君 被 告 黃政熊 陳銘諸 陳銘晊 劉景隆 張碧華 曾淑貞 林黃麗珠 林燦生 邱憲道 張祐銘 張淞傑 何威廷 邱薏庭 黃慧卉 戴良穎 林郁菁 林美鈴 陳嗣元 何炳梓 徐源隆 徐原郎 吳蘭茜 張美玲 林芳潤 蕭真 陳郁棻 郭盈美 謝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212-2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3268平 方公尺、133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2萬2088元、2萬3603元,土地價額為1億366萬9986元(計算 式:3268×2萬2088元/平方公尺+1334×2萬3603元/平方公尺=1億3 66萬9986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7970分之78,因分割所受利益 為101萬4587元(計算式:1億366萬9986元×78/7970=101萬45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01萬45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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