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文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補-11-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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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黃澔珩 被 告 張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向原告承租之臺 中市○○區○○路00號之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執照、 核准平面圖、班舍平面圖,上開請求屬於因財產權所為之請求, 而依原告所主張上開文件為供申請補習班立案所必備,客觀上利 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如因本件訴訟受 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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