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水管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4-補-110-20250117-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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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黃莉智 被 告 劉左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水管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被告應將設置於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0段0號14樓之4房屋天花板部分之水管拆除,且不得再通 過該房屋天花板部分設置水管;第二項聲明:被告拆除水管後, 應將天花板與牆壁共兩處孔道補土填平,使外觀完善;第三項聲 明:被告應賠償原告修繕天花板所生費用新臺幣(下同)8,000 元,另水管漏水及對原告所造成精神損失部分1萬元。而訴之聲 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經濟目的同一,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嗣據 原告陳報提出修繕估價單,核定為35,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則 為8,000元、1萬元,以上合計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