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4-補-111-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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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鄭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欣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