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補-113-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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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A男之母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女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第1、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