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補-115-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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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李建智間請求損害賠償 (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20,000元,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 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 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 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