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4-補-118-202501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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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李媗琳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宇豪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就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其未載明南投縣○ 鎮○○路000○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53號房屋)及同巷50 弄98號房屋(下稱系爭98號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致本院無 法核定該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 、3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除請求之本金 外,起訴日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30日)之孳息等部分,亦應 徵收裁判費。該2項部分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97萬7245 元(423萬9500加上377萬4500X5%X73/365加上15萬5000X10加上1 5萬5000X30/31)。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 系爭53號、98號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及所憑證據,並按該等課 稅現值再加計597萬7245元之數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