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4-補-121-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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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施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0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2,113,037元,及其中337,467元自民國113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依據 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5日止之利息。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13,869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 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2,113,037元) 1 利息 337,467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2月5日 (6/365) 15% 832.11元 小計 832.11元 合計 2,113,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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