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補-12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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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被 告 林文偉 張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7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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