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4-補-125-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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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林兆薇律師 被 告 鍾美妃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2,888元(原告 陳報其可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5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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