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補-132-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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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李孟儒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郁蓉、沈承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2 5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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