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補-134-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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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龍寺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吳文鳳、梁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5 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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