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補-140-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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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柳佳菁 被 告 呂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8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 3萬4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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