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補-150-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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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被 告 李秀華 李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 孳息,起訴前所生部分已可確定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聲 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 8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5日止,可確定之利息為5萬26 79元【計算式:本金76萬元×經過期間(1+141/365)×年息5%=5萬2 679元】,加計本金76萬元,合計81萬2679元【計算式:76萬元+ 5萬2679元=81萬2679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1萬26 79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0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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