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補-151-20250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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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承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柏盛企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 01,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