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返還定金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補-16-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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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明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心悅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盧姿羽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國紘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