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補-162-20250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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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元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倫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葳格學校財團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葳格學校財 團法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萬9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68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