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補-163-202501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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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雅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 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8,802萬元【計 算式:本金797,370元+利息10,662元(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12月3日,以週年利率4.244%計算)+違約金770元(自113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3日,以週年利率0.4244%計算)=808,8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