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補-171-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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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乙○○應於本件判決確定 後5日內,以未限制閱讀權限之方式,將本件判決之全文連續刊 登於臉書Facebook「幼兒園大小事」、「我是太平人」、「太平 人讚出來」、「我是台中人」、「爆料公社二社」、「我是大里 /太平/霧峰」、「臺中市幼兒園&國小家長交流天地」等社團, 至少30日,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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