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存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4-補-172-20250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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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成陳麗硃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錫梅、黃品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太平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所謂本金新臺幣(下同)3,449,951 元及其孳息(金額不明)之總和;就本金3,449,951元部分,即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先補繳裁判費41,865元, 並補正其所謂孳息之金額,進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總金額及其餘 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