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4-補-174-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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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好橋呈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發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2,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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