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補-179-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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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鄭安和 被 告 楊濠恩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 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700元(依房 屋稅籍證明書所載金額),聲明第二項之金額為60,000元。二者 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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