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補-18-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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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 告 賴孝賢 鄭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28號(下稱司促卷) 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18,725元,及自民國113年 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見司促卷 第3頁),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 6日(見司促卷第3頁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違約金應併算 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3,429元(計算式:請 求金額1,718,725元+利息23,216.91元+違約金1,486.68=1,743,4 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 2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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