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4-補-182-20250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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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郭素華 輔助人 兼 訴訟代理人 郭芷淇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素梅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