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補-183-20250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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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張永 昌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69,931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20,9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 尚應補繳420,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