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4-補-184-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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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彭德有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進貴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2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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